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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需知

1)僱主申請傭工須出示經濟證明文件及近期的住址證明

    A:經濟證明,如用稅單要顯示年薪不少於港幣十八萬圓正,報稅表不接納或過     往三個月的薪金自動轉賬記錄/糧單,如私人積蓄六個月以上或

       港幣三十六萬元現時定期三個存款記錄。

       (僱主的經濟證明文件要按當時移民局對僱主的要求為準)

    B:住址證明  :  最近期的差餉單,水費單,電話單,煤氣費單(任何一樣)

 

2)傭工與僱主必須簽訂指明的「標準僱傭合約(ID407)」

 

3)僱主須承諾給予傭工的薪金不少於香港特區政府公布的法定最低工資每月港幣       $4730元。

   如沒有膳食提供予傭工 經議訂的膳食津貼不得少於每月港幣$1196元

 

4)傭工必須在標準僱傭合約內列明的僱主住所工作和居住

 

5)根據香港勞工條例傭工在僱主家裡工作起,僱主應該為傭工購買勞工保險,

   僱主應為傭工繳交傭工的醫療費用。

 

6)僱主須為居港的香港居民。

法定假期

當傭工為僱主連續工作滿3個月之後 即可享以下之法定假期 每年共有13天。

(1) 一月一日
(2) 農曆年初一
(3) 農曆年初二
(4) 農曆年初三
(5) 清明節

(6)佛誕
(7) 五月一日 勞動節
(8) 端午節
(9) 七月一日回歸紀念日
(10) 中秋節翌日
(11) 重陽節
(12) 十月一日 國慶
(13) 冬節 或 聖誕節 (由僱主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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